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建立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功能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为组成人员的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检查小组。
第二条 建立由学生教学信息员组成的学院学生实验教学秩序巡查小组。
第三条 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实验教学秩序管理工作。
二、实验教学工作流程
第四条 功能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并将实验课程安排到每个具体实验室。
第五条 教研室、功能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安排情况,选配好实验教师。
第六条 功能实验室于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前填写《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安排详表》,上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课程上课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修改,不得随意调、停。如因课程内容、特点等特殊情况需要,按如下办理:
1.因课程内容需要调整个别周次实验时间、地点的,以功能实验室为单位汇总,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功能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2.因课程特点对时间、地点有特殊要求的,请以功能实验室为单位汇总,提前三天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和各功能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的新实验应由从事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预作和试作。
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首次上岗必须试讲、试作,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教研室、学院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须按照课表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室,并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要做好讲授、指导、检查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答疑等环节工作,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认真填写《实验课记录本》。
第九条 实验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学生平时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实验态度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程的成绩,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上报。
三、实验教学的检查和巡查
第十条 教研室、功能实验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功能实验室主任应每周至少重点督查一位实验教师的到岗、实验授课、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课后实验室卫生整理等情况,做好记载。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实验教师改正。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应每周不少于二次对各课程实验教师教学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实验教师是否能够提前到岗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调停课情况、实验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离开实验室情况、是否有研究生独自带课情况、实验课后实验室卫生清理情况等。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教研室和功能实验室,督促实验教师改正。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实验教学秩序巡查小组应每周不少于五次对各课程实验教师教学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实验教师是否能够提前到岗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调停课情况、实验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离开实验室情况、是否有研究生独自带课情况、实验课后实验室卫生清理情况等。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教研室和功能实验室,督促实验教师改正。
第十四条 学院配合教务处做好每年的学生实验教学评教工作,每学期不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实验教师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反馈意见。对反映较差的应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