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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3-31 02:59:18点击次数:1026次字号:T|T
校行字〔201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际使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反对浪费的方针,坚持“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产业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1.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章  维修范围与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日常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国资产业处登记在册、使用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资产业处)与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联系,由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负责维修。
第七条  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并使用,保修期过后才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由单位详细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附件1),报国资产业处申请维修。
第十条  维修。国资产业处接到《维修申请单》后,应安排维修人员及时到达,查清损坏原因,尽快安排维修。申请单位应派人协助维修,并提供待修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或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维修时,需经国资产业处同意。
第十一条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后,由申请单位负责验收,并在《维修申请单》上签字。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一定比例划拨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产生的费用实行共摊机制。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和学院按一定比例承担维修经费;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维修保障
第十五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学校建立以学校维修人员为主,仪器设备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由资产专管员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路图和保修证等。
3.《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单》(附件2)。
第六章  维修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周到、及时、耐心,努力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努力钻研业务,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能修好的仪器设备尽快修好,不能修好的要说明原因,并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填写维修记录单;节省各类维修材料,坚决杜绝把学校的设备、配件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维修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维修场所的整洁安全,做好维修标志,防止他人因不明情况而造成伤害。
第二十一条  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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