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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4-01-07 12:19:49点击次数:1037次字号:T|T

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校行字〔2011〕3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确保购置仪器设备的质量,并及时安装到位投入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供货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必须确定相对固定的管理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尽快熟悉中标商(生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  供货合同签订后,按照仪器设备对环境的要求,使用单位需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如安装使用场所的水、电、地基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到货后的接收、检查与安装调试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包装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损坏情况,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第六条  开箱检查。检查依据为合同和装箱单,主要检查:

1.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V)、输入电流(A)、额定频率(Hz)、出厂日期和编号、商标标注等。
2.检查包装箱内应随带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等。
3.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装箱单是否一致,并逐件清点核对。
4.对于进口仪器设备,合同规定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或中标商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清点。

5.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应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时,应随即拍照,保留证据,以备索赔时需要。

第七条  安装调试与质量检查。

1.仪器设备接收后,使用单位应协助中标商、生产商完成安装工作。
2.仪器设备安装完毕,项目责任人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招投标书、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试验及检查,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验收结果要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附件1),准备提供给验收小组。
3.进口仪器设备,合同规定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使用单位项目责任人及设备操作人员应负责监督。

调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中标商、生产商给予解决。

第八条  运行验收。仪器设备调试结束后,单台(套)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运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包括负责人、资产专管员及有关专家)、经费管理部门和中标(供货)商组成,单台(套)或批量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还应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单台(套)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申请、国资产业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国资产业处、财务处、经费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监督组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结束应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将结果定为不合格。由国资产业处向中标商提出处理方案,使用单位协助处理。

第十条  验收结果如发现与合同存在偏离,但可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中标商必须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项目负责人确定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  国产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另有约定的除外);进口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必须在索赔期(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九十天,从仪器到达我国港口之日开始计算)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国资产业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1、在仪器设备合同到期返还质保金前,使用单位必须再进行仪器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2、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设备使用人员认真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仪器设备存在的故障要联系中标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设备故障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返还质保金申请单》(附件2)上签字。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2.返还质保金申请单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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