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欢迎登录安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

关于2017年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6-05 05:56:29点击次数:1972次字号:T|T

各学院: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将开展2017年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目标

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二、计划内容

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申报条件

(一)、省级大创

1、项目申请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2015级、2016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在研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

3、省级项目从各学院拟上报的2017年校级项目中遴选

4、本次申报未能立为省级项目的按照校级项目立项。省级项目立项后产生的校级项目缺额,由各学院按照校级项目分配名额补齐。校级项目名额不予突破

5、项目组成员包括主持人在内不超过5人,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不得交叉申报,项目一旦立项,不得更改主持人,如若自行变动视为放弃。项目组成员必须全员参与研究过程并有相关记录。

6、项目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主持过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对具有相关研究课题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指导老师要悉心指导,全程参与,严格把关。

(二)、校级大创

1、凡我校全日制本科2014级、2015级、2016的学生均可申请。

2、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主持人)限为一人,项目组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所列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每个项目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编在岗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有相关课题。

四、评审流程

(一)、省级大创

1、院内评审。各学院自主遴选,择优推荐,上报数量(见附件3)(学校鼓励以自筹经费立项),学院评审结果应向学生及时公开。

2、校内评审。学校在学院评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校内评审。

3、 结果公示。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拟立项名单公示后,予以正式立项。

(二)、校级大创

1、各学院自主遴选,择优推荐,上报数量(见附件4),学校鼓励以自筹经费立项,自筹项目名额不限。学院评审结果应向学生及时公开。

2、学校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结果。

五、材料报送

1、省级、校级项目填写《XX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1),(申报省级项目的由学院统一上报,申报校级项目的由学院保存备查)。

2、省级、校级项目填写《省或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学院自行排序,推荐省级项目的予以备注并标明是否愿意自筹)(附件2)。

3、报送时间:

各学院于于622日下午5点前将纸质材料(附件1,2一式一份)提交至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勤政楼103室),同时提交电子版,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

六、几点说明

1、所有项目必须经学院推荐,学校不接受学生个人直接申报。

2、各学院安排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结果(纸质和电子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

3、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成果结题(文科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如公开发表三类以上论文(限学生为第一作者)、获得授权专利等形式。

4、项目中期检查前可报销经费的30%,中期检查通过后报销项目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报销剩下的经费。除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外,没有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全部或部分立项经费。

5、学校根据各级项目研究成果档次,进行奖励。

6、校级项目数量纳入各学院在今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评审的指标分配基数,自筹项目管理上和学校资助立项同等对待。

7、指导老师可放宽到协同育人、校企合作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相关人员。

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学实践科。

 

 

                                                     教务处

                                                 2017年524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