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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1 01:19:31点击次数:885次字号:T|T

各学院:

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大创项目,下同)相关规定,学校将开展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的范围

我校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本次项目的结题验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院验收,时间安排在本学期第12周(即1117-23日),由学院负责组织,教务处参与。第二阶段为优秀项目评选及优秀项目汇报展示阶段,时间安排在11月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三、学院结题验收

(一)验收材料准备

1. 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见附件2,一式七份,其中五份为院内专家验收会用,另二份报学校评选及保存用);

  准备《安徽农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任务书》(一式七份,其中五份为院内专家验收用,另两份报学校评选及保存用);

  PPT汇报光盘一份;

  其他成果附件材料一份。

2.结题报告书中的结题内容应包括:

1)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研究情况综述,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财务执行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2)创业训练项目:公司运行状况综述,公司发展前景,公司业绩情况,公司创新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等;创业实践项目的落地程度:固定办公室场所、上下游渠道合作商、战略合作伙伴等;项目所获风险投资意向等;项目市场盈利情况;项目市场拓展能力;项目市场反应;项目整体实践成果:注册资本,盈利能力,员工数量,业务范围,企业运营状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3. 以上结题验收材料按要求装订装袋,在指定时间报学院,同时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档。

(二)学院结题验收

1.各学院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级大创项目验收工作。专家组成员应由相关行业专家、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专家组成员数应不少于5人;项目验收专家组配秘书1人。

2.项目验收专家会议采取票决形式产生验收结论(同意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3.项目验收专家组会议同时产生国家级优秀大创项目推荐名单,推荐优秀项目比例最多不超过本学院项目20%,宁缺毋滥。

4.项目验收结果应采取一定方式向全院学生公示。

5.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1)对照《项目任务书》,完成任务工作量不足60%的;

2)采取欺骗手段形成项目成果的;

3)项目研究成果非本项目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而这又作为本项目主要完成成果的。

特别提示:大创项目完成人应是学生,而非指导老师。以指导老师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成果(包含专利、论文、实物等)不予认定为本项目研究成果。

6.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荐为优秀项目:

1)对照《项目任务书》,足额完成任务工作量,且成果丰硕的;

2)研究成果突出,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

7.所有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学院应安排专人在固定地点保管,推荐为优秀项目的请将材料按要求在1125日前报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四、学校优秀项目评选及优秀项目汇报展示

1.学校将在学院推荐基础上开展优秀项目评选及优秀项目汇报展示工作。

2.学校成立国家级优秀大创项目评选专家组具体负责本次优秀项目评选工作。

3.学校将通过校园网开展优秀项目展示活动,并在2015年上半年举行大创项目推介活动时邀请部分优秀项目团队向学生汇报展示。

五、验收结果的运用

1.所有同意结题验收的项目可以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余下的项目经费。

2.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报销剩余经费。指导该项目的老师一年内不予再次指导大创项目。

3.优秀项目学校将颁发“安徽农业大学国家级优秀大创项目证书”,该项目将优先参加所有校外省级、国家级大创项目评选活动,该项目指导教师将标注“☆”符号(备注:国家级优秀大创项目指导教师标注“☆☆☆☆☆”,省级优秀大创项目指导教师标注“☆☆☆☆”,校级优秀大创项目指导教师标注“☆☆☆”),作为荣誉用以表彰和引导今后大创项目产生及申报工作。

4.所有本次国家级大创验收结果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开。

 

教务处教学实践科联系电话:65782810

邮箱:sjk@ahau.edu.cn

 

                                                                                                                                                                  教务处
                                                                                                                                                                    2014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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