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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4-01-07 01:50:50点击次数:1000次字号:T|T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
教计〔200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的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院校"),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预算
第三条 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省属院校财务部门汇总本校各院、系、部等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审核和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省属院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采购清单
第六条 省属院校年度预算已批复的项目,由省属院校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要执行的采购项目进行网上申报,采购项目计划按月申报。 
    当年安排的采购预算应在当年的10月20日前申报完毕。 
第七条 省属院校应对本校全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统计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申报采购项目计划的同时,要将采购清单及技术标书等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为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固定资产的信息统计工作,请上报清单时认真填写“分类号”,“分类号”与拟购设备必须一一对应。 
第八条 省属院校要详细填写各品目的技术参数并制作技术标书。技术标书中通用的规范性内容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在标书样本中提供,标书中不得指定品牌及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不得有排他性。技术标书中的品目号与清单中的序号、品目名称要一一对应,清单中的序号即为技术标书中的品目号。技术标书作为采购清单附件随采购清单一同上报。 
第九条 为便于分类采购,采购项目分三类上报。即属于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填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属于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填报《部门集中采购清单》;属于省属院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填写《学校自行采购清单》上报备案时。上报《学校自行采购清单》时,不需上报技术标书。 
第十条 为便于采购项目归类分包采购,采购清单请按采购的各品目所涉及的学科或专业分类别填写。 
第十一条 省属院校上报采购清单时,应首先落实采购项目资金。在上报采购清单时,应抄送本校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限期报送采购需求材料。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各部门、单位联系。各部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需求,安排采购相关事宜。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若3个工作日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该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退回,省财政厅取消此次任务。部门、单位如需再次启动此项目,应申诉理由重新报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驻肥以外的省属院校在报送采购清单时,还应填写《委托书》,与采购清单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省属院校网上申报的采购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财政厅复审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下达给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门人员按省属院校上报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等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发标;开标;评标专家组按规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提出中标候选人;定标领导小组定标,确定中标人;商务谈判,签订合同等。 
第十六条 在肥的省属院校,如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应按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财购[2008]1063号)执行。
第五章 采购招标评审
第十七条 省属院校的政府采购,按采购工作程序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组的组成,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标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标专家抽取或通知专家参加评标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限定采购项目办结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规定限时办结时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的、或分10个包以上、或技术非常复杂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项目,在1个半月内完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在15天内完成。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既定时间参与采购活动。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省属院校要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填报验收单。货物到齐后,用户单位应在20日内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 
    省属院校应指定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协调日常设备维护、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托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各用户单位,同时将发票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省装备心;各省属院校凭货物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厂商履约反馈制度,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省属院校应如实填报《省属院校政府采购中标人履约情况反馈表》,作为考核各厂商信誉度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采购结算
第二十七条 省属院校的财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归集采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并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供应商发票复印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给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省属院校经批准后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属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学校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并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供应商发票复印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由学校自行结算,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条 归集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省属院校的资金,待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多退少补,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与省财政厅结算后,再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与各校结算。原则上在年终统一结算。
第九章 其他采购
第三十一条  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贷款也是财政性资金,贷款采购项目原则上接本操作规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科研课题等需要,需采购带有指向性专门品牌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突发急用的项目,学校应有专门的采购方案和专题报告,经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转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单台(件)仪器设备或配件的应急更换或补充,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学校可自行采购,按规定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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